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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8-13
资质及类别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1] 。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36号令》附件一。
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1]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述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资质认定
检测单位资质 [1] 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